法在身边宜川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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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在身边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企业为了生产经营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且不以拆借业务为常业的,应作民间借贷案件处理。也就是说除了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资金借贷行为都是民间借贷。这期节目我们就邀请到宜川县人民法院审判员——杨莹,谈谈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知识。

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有关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解释,此规定与时俱进,非常细致全面。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数额较小的现金出借和交付,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释的,一般都被认定借贷事实存在。但如果出借金额较大,而借款人又提出异议,且有一定依据,仅凭借条不足以证明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了大额现金。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对大额现金交付事实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举证证明标准应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高度盖然性”标准。在出借人提供的收据与借款合同载明金额一致,但借款人对出借人主张的现金交付事实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付细节等同因素审查当事人的举证,以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而不能简单依据优势证据原则认定大额现金交付的事实。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出借人在交付现金后,应要求借款人出具收条,通过转账方式出借的,应保留银行的转账凭证。

国家不会干涉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但为了保护正常的市场秩序,规定了下列民间借贷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1、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的;

2、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借人违反金融秩序转借牟利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4、借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如因不正当男女关系引发的分手费、“找关系、托人情”引发的请托费、赌债等。

民间借贷的年利率原则上不能超过24%。未超过年利率24%部分的利息法院予以保护;超过年利率24%,但未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已给付的不能再要求对方返还,未给付的也不能再要求对方给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已给付的也可以要求对方返还(这就是所说的高利贷了)。

《民间借贷新司解》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就是指出,本条明确了有约定的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或约定不明的情况。有约定的利率最高不超过24%;逾期利率都没有约定利率的可以按6%主张;借期内有约定利率、没有约定逾期利率可以按借期内利率主张利息。

节目概况

1、节目名称:《法在身边》

2、节目片头:理不辩不清,话不说不明,法律的视角,说法的平台!轻松不失犀利,幽默不乏辛辣!

3、节目时长:30分钟

4、收听平台:FM.7延安新闻综合广播

5、播出时间:每周三下午16:30——17:00(周四同一时间重播)

节目宗旨

为推动法院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记录法院变革与发展中的每一个足迹,共同为构建法治社会,促进延安和谐快速发展贡献一份力量,延安新闻综合广播特别推出法制栏目《法在身边》。为收音机前的听友析法、释法、普法、说法,指导他们如何正确用法,以此来提高百姓法律素质和用法水平;节目当中我们将通过一些动态消息,专题纪实,来展现法院战线风采与业绩,用法眼看世间,解读社会事件中的法律含量。

听见更有远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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