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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付出劳动
获取报酬是天经地义的
但总有一些“老板”
故意拖欠工人的工资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今天
“小案件大道理”
通过一起典型案例
带你了解——
案情回顾
4月14日,宜川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被告人郝某于年5月,承包了宜川县一酒店装修的土建等工程。同年5月24日至7月8日期间,被告人郝某雇赵某等14人从事土建工作。施工期间,赵某等人曾多次要求郝某支付劳动报酬,郝某于年7月出具欠条,确认拖欠赵某等14人工资10.2万余元。工程完工后,郝某虽按时拿到了44.5万元工程款,却以工程亏损、发包方未足额支付工程款为由躲避支付劳动报酬。
年8月12日,宜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郝某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举证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支付劳动报酬,但郝某以逃匿的方式拒不支付。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郝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行政部门责令支付,但其仍不支付的行为触犯刑法,应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裁判
宜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郝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郝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郝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宜川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郝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元;责令被告人郝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14名受害人的劳动报酬10.2万余元。
专家点评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硕士生导师、副教授步洋洋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用工单位付出劳动,其应该取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向劳动者依法支付劳动报酬是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该案中,被告人郝某应向赵某等14人支付劳动报酬却没有按时支付,在人社部门向其发出责令支付工资的书面决定书后,被告人郝某仍未支付。其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司法解释,被告人郝某的行为亦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郝某归案后,认罪认罚,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对其量刑建议适当,宜川县人民法院也作出了相应判决。
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及时向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是尊重他人劳动成果的基本义务,否则将付出法律的代价;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劳动者在提供劳动服务时,应增强法律意识,利用法律知识保护好自身权益。
原标题:《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严惩!丨小案件大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