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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高青青)近期,宜川县人民检察对张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做出不起诉决定。
年9月至11月份,张某雇佣符某某等20名工人在宜川县集义镇曲里村至流湾头农村改建工程干活,工程结束后共拖欠20名工人工资元钱。宜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于年9月11日,将该案移送宜川县公安局,宜川县公安局当日以张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其立案侦查,张某经口头传唤后到案,并于年12月9日将自己拖欠的元工资全部予以兑现。
年1月13日,该案被县公安局移送宜川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人委托张某居住地司法局对张某进行了社会调查,在对张某的犯罪事实、到案经过及案发后支付工人工资等进行全面分析评估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规定,有前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作出不起诉处理。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虽然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在审查起诉前已依法承担了相应赔偿责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社会调查评估意见认为其可以适用非监禁刑罚并且认罪认罚,年3月25日,宜川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该案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此案的办理,其目的在于充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最大限度追欠止损。疫情防控期,对该案的相对不起诉办理,宜川检察做到了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一方面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起到了保障民营企业能及时复工复产,保护民营企业及其负责人的合法权益,为助力民营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作者:宜川县人民检察院高青青
责编:陕西法制网李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