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宜川检察浅谈基层检察院绩效考核价值

(通讯员:袁殿星刘翠翠)随着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检察人员等级晋升、薪酬待遇、奖励惩戒等标准和依据也被赋予了新的内涵。构建和完善符合检察权运行规律和检察干警职业特点的业绩考核评价制度,是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应有之义,是检察机关管理体系中必不可少的环节。笔者以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为标靶,针对检察干警业绩考核制度提出自己的一些观点,以期抛砖引玉。一、检察机关业绩考核评价制度的价值引领。检察机关业绩考核评价制度的建立是检察机关不断创新发展的必经之路,是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推进检察工作发展的“指挥棒”。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业绩考核动态管理制度,不仅可以客观公正地评价检察干警的工作能力,提升他们的职业素养,促进个人价值的实现,还可在此基础上更有力地提升干警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和办案积极性。二、引领检察机关业绩考核评价制度的路径探析。检察机关属于法律监督机关,其地位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基于其监督职能,可监督可不监督,无形中使得检察监督权流于形式。因此,建立合理的绩效考核体系来引导检察干警的行为,可以实现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1、完善考核机制,科学制定权重系数。建立符合检察机关的绩效考核体系对提高检察权运行效率、更好服务社会尤为关键。每个检察干警的司法行为都会产生与之相关的行为效果,但是当行为效果具有独立考核评价价值时,才能够作为评价指标。若想完善考核机制,必须全面落实以绩效考核工作为契机的各项改革措施,并形成工作合力。以基层检察院为例,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较少,部门之间的业务属性存在很大的区别,不同部门之间有着不同的业务主线,所以业绩考核不能一概而论,应因部门不同而对各部室的业务设置合理的权重系数。在前期考核体系建立时,为总体工作设置一定的总分值,并且细化每一项工作的权重系数。而权重系数应对不同指标进行筛选和综合判断后设定。在年终核算业绩指标时,根据业务量、办案量以及综合业务量分别乘以相应权重系数再相加就是检察业绩考核分值,通过核算确定“优、良、差”三个等次。具体考核内容如下:1.以办案为主的检察官要以办案量为主要考核指标,并且在考核指标的设置中,应当重点考虑案件数量、质量和难易程度,并区分员额内领导干部和一般员额检察官在办案数量和比例上的差异。2.以业务管理、指导、监督为主的检察官,主要以业务工作量为考核指标。3.以办案量为主的检察官助理以协助检察官办案量和日常工作完成情况为考核指标,其他不以办案量为主的检察官助理应当以日常工作量和工作完成情况为考核指标,司法行政人员则根据行政工作完成情况为量化考核指标。4.综合全院工作,无论是检察官、检察官助理还是司法行政人员,都应该以大局为重,完成院里安排的各项工作,本院可根据各项工作实际设置合理的权重系数进行量化考核,以避免采取平均主义的业绩分配方式。2、多措并举建立绩效考核效率效果评价机制。考核评价指标的分级量化是衡量考核评价技术含量的重要因素,为避免流水线的绩效考核方式和单一的案件统计模式,应该建立多措并举的考核方式,对指标内容、权重系数和参考标准进行动态调整。业绩考核时,检察机关除了应根据部门不同业务量不同而设置不同的权重系数外,还应建立以办案质量和业务质量为考核指标的权重系数,并对照权重系数标准分别考核。首先,对于以案件办理为主的检察官,业绩考核时可以参考案件管理部门案件评查结果,综合评价检察官办理案件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以及政治效果而进行考核。比如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不及时办理案件而采取退查的方式使案件进行空中流转,使得“案件比”出现偏高,降低了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不能充分发挥好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作用,所以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一定要降低“案件比”,转变角色,更新理念,综合运用各种检察工作职能,减少案件退补率,做到查清的事实迅速结案,未查清的线索依法移送,分管领导也要切实负起监管职责,严格把好退查关,努力提高办案质效,对于出现案件比升高的问题,在业绩考核时都应作为考核内容。其次,对于以案件办理为主的检察官助理,则可以参考其参与检察官办理案件质量进行评价,而其他以业务工作为主的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及司法行政人员,则主要从业务管理成效、工作完成成效、日常工作完成质量等方面进行业绩考评。建立有效的检察干警业绩评价机制,需要综合全院不同部门不同业务条线负责人的各项工作进行综合考评,其工作虽繁杂细致,却至关重要,未来的路艰辛漫长,借“路漫漫其修远兮”进行刻画也不为过。3、建立“德、能、勤、绩、廉”考核评价标准。检察人员职业素养和职业意识的培育被列入考核范畴至关重要。比如:在考核的内容上,从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对干警进行考察,并根据本院实际情况设置一定的权重系数,对此项考核可以建立季度考核机制,并确立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并且其考核工作由部门进行,部门主管签署意见,然后报送本院负责业绩考核部门。由于检察业务基本上以各业务部门为主导,只有各部门比较了解被考核者的实际工作情况,其他考核主体平时并不参与管理其日常工作,对其考核只是凭借印象或者关系,并不能够全面客观公正的对其进行评价,所以此项考核由各部门参与更为合理,更符合当前实际需求。三、建立检察人员业绩考核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1、以智慧检务为平台确保公平公正。制度的建立必须严格落实,不能朝令夕改。在工作中充分发挥智慧检务在检察官业绩考核中的应用,利用大数据对检察人员办案量进行分析统计,坚持信息化支撑,借用信息化手段确保结果真实客观。并根据本院工作实际制定一套可行性较强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不同业务条线检察人员分别考核的新机制,不同业务部门之间建立业绩考核的可比性、均衡性,确立符合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的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和方法,充分发挥正向激励和监控约束的双向效应,打破检察人员业绩考核的单一性和平均主义,确保考核的公平公正。2、以规范考核为机制确保严格落实。考核可以采取多样性的考核办法,可通过本人自评,同事评价及领导评价的方式进行综合考量,具体分值可根据本院实际来确定,然后由本院负责考核的部门进行总体统计,确定考核分值等次,并进行公示,检察人员对于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还可以进行合理的的异议申请和复核的权利,待结果复核后呈报院党组进行审核确定等次,程序必须公正、合理。3、以综合评价为引领确保考核实效。在考核过程中与案件管理部门建立数据共享机制,由案管部门提供数据,政治部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根据案件的复杂度设置案件权重系数,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切合实际的案件权重系数,且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不能同具体案件一并确定为案件的办理数量,因为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只能算是程序性的法律文书,所以在确定办案量时要单列出其百分比的核算办法,具体百分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除此之外还要将行政化工作纳入考核范畴进行综合考量。比如将课题研究质量及数量、业务竞赛获奖情况、专项活动开展情况、调研文章数量、信息宣传稿件数量、党建工作开展情况等等行政化工作纳入考核范畴,并确定具体的考核分值,纳入总体考核范畴,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评判标准。4、以强化结果为指导确保奖罚分明。考核结果要严格按照“优”、“良”、“差”三个等次进行区分,并且要严格按照考核结果分档发放,要确保拉开距离,不搞平均主义,避免出现吃大锅饭的局面,以此调动检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体现多劳多得的业绩评价考核原则。只有奖罚分明,才能进一步激发一些想干事、能干事、肯干事的检察干警,并进一步提高他们的个人素能,塑造他们良好的职业形象以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检察人员业绩考核制度是司法体制改革下的一项全新制度,是提升检察干警职业保障的重要体现,是激发检察干警发挥办案潜能的价值追求,是推动检察事业再创辉煌的重要“指挥棒”,所以全面保障检察人员薪酬待遇是司法体制改革全面落实的重要基石作者:宜川县人民检察院袁殿星刘翠翠责编:李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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