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1.返还对象:参保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
2.返还条件(以下条件同时具备):
①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以上;
②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的20%;
③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
3.返还标准: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最高按90%返还,其中:年审核企业稳岗返还时月均参加失业保险人数比上年度月均参保人数增长3%(含)以上的,按90%返还;增长人数低于3%的,按80%返还。
4.返还用途:稳岗返还资金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项目支出。
5.返还程序:全面推行“免申即享”模式,由经办机构通过“陕西省失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比对审核,筛选符合返还条件的企业,经企业确认,社会公示后,返还资金直接拨付企业账户。
6.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返还:①申请稳岗返还时失业保险参保人数比上年度月均参保人数减少超过50%的企业。②“僵尸企业”。③严重失信企业。
7.政策执行期限至年12月31日。
宜川县就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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